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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調動下屬子公司職工的法律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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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調動下屬子公司職工的法律問題分析
原告賀某某與被告山東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賀某某所在公司的上級集團發出調令,將賀某某調至安微某一家關聯公司。賀某某以離家太遠為由,拒絕服從調令。集團公司下發決議,以賀某某拒絕集團公司人事調令為由,解除與賀某某的勞動關系。賀某某所在公司執行集團公司的決議,拒絕其上班。為此,賀某某以所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用人單位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7萬余元。
【審理】
在審理過程,出現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集團公司無權調離下屬子公司的職工。本案中,集團公司雖然是用人單位的上級公司,但從法律屬性分析,集團公司僅是用人單位的股東,其意志不能簡單地等同于用人單位的意志。集團公司調離下屬子公司的職工賀某某,并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的股東行為,不是用人單位行為。因此,下屬子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不存在支付經濟賠償金問題。第二種觀點認為,集團公司是子公司的上級單位,也是控股股東。集團公司基于公司市場經營的需要,調動子公司的員工,雖是一種常見的經營和管理現象。但是,從法律上講,集團公司畢竟不是用人單位。集團公司欲調動下屬公司的職工至其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事先必須征求職工本人的意見。如職工本人不同意,便不能強行調離,更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綜合分析其他案情的基礎上,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評析】
現實中,集團公司調動子公司的員工屬于常見的現象。其中,涉及到三個主要法律問題:
第一,集團公司將子公司的員工調至其他關聯公司,對勞動者來說,這種調動法律本質是舊的勞動關系的解除、新的勞動關系的建立�;诠景l展的需要,集團公司經常將一個子公司的員工調至另一個子公司。多數情況下,子公司會執行集團公司的意志,職工本人也會服從調動,不存在爭議問題。但是,關聯公司之間雖然具有控股與被控股、上級與下級的關系,但是它們都是獨立的法人,都是獨立的用人單位,不能將它們用工資格混為一體,全部統一在集團公司的名下。審判實務中,應嚴格界定勞動者與它們之間勞動關系,并以此作為認定當事人享有權益、承擔責任的基礎。深圳律師網
第二,如職工不服從調令,集團公司能否進行強行調動。勞動關系一經建立便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隨意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用人單位上級集團公司在未與職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非經法定事由,均不能單方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本案中的集團公司,如與職工協商一致,是可以將職工調至其它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的。因為,這種調動本質上屬于新舊勞動關系的解除與建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職工不服從集團公司調令,集團公司應尊用勞動者的意愿,不能進行強行調動;否則,便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于違法行為。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用人單位。只有這樣才能保護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
第三,職工不服從調動,用人單位是否因此取得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從我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解除勞動合同方式主要有: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類。其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立法上采取法定主義,即法律無明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39、40、41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列舉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3大類13小類情形。除此列舉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以職工不服上級單位調動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通過拒絕勞動者到單位上班的方式,變相解除勞動合同。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是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
綜上,筆者認為法院采納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