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搶劫之后逼寫欠條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深圳刑事律師,搶劫之后逼寫欠條構成一罪還是數罪
【案情】
王某、劉某、鄧某合謀攜帶注入水銀的骰子邀請袁某打麻將,在打牌過程中這三人以袁某作弊為由對其進行毆打,并逼迫袁某交出了隨身攜帶的全部現金以及金項鏈,并按照三被告人的要求出具了一張5000元的欠條。
【深圳法律顧問分歧】
當場搶劫并逼迫被害人寫下欠條的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存在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數罪,即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三被告人毆打被害人之后將被害人的款物劫走的行為構成搶劫。隨后要求被害人當場寫下欠條的行為因沒有當場取得財物,不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一罪,即只構成搶劫罪,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在受到三被告人的毆打下寫欠條的行為,在處分自己財物的這個行為上同樣沒有自己意志的體現,不應區別評價,該行為也是搶劫罪的一部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敲詐勒索和搶劫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被害人對財物的處分行為是否具有選擇性。敲詐勒索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尚不能被完全的壓制,對于處分財物的行為具有一定的意志支配能力。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意志已經被完全壓制,其處分財物的行為沒有自己意志的體現。本案中,被害人袁某寫下欠條的直接原因是受到三被告人的當場毆打,并其隨身攜帶的財物已經被奪去,其已經沒有自由控制自己財物的支配能力。
第二,在本案中,三被告人以強行奪取袁某財物為目的對其實施毆打,并對袁某隨身攜帶的財物進行奪取后進而要求其寫下欠條,否則不能離開。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迫于壓力不得已而寫下欠條,其行為更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但是因為其寫下欠條不具有刑法上的財物特征,且與前面取得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行為性質同一,故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在審理上使用搶劫罪出發更符合刑法理論。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