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寶安醉駕律師,醉酒駕駛如何判刑
深圳醉駕處置中心地址:
北環路桃源村附近。接近南坪快速路和北環路立交橋。
醉酒駕車,如果證據確鑿,醉酒駕駛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委托擅長刑事辯護的律師,律師可以從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進行辯護,爭取法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輕處罰。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大于80毫克即為醉酒駕駛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簡稱醉駕。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訴機關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男。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4年9月18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寶檢公二刑訴(2O14)4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黎白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葉某酒后駕駛粵B×××××號牌小型普通客車上路行駛,當其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石巖街道寶石東路吉盛酒店路段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公安機關對葉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血液中酒精含量157mg/100ml。隨后,葉某被帶往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鑒定,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9.93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現,本院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下一條:福田醉駕律師,福田醉酒駕駛怎樣判刑
[向上]